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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總局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通知共19條,對業務信息對接、網絡執行查控以及股權收益凍結等事項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
  通知明確提出,各級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通過網絡專線、電子政務平臺等媒介,將雙方業務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並逐步實現人民法院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公示相關信息。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將建立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刑事犯罪人員等信息交換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其作為加強市場信用監管的信息來源。
  此外,通知還對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作出規定。包括查詢有關主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對凍結、解除凍結被執行人股權進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股權而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申請續行凍結的,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沒有次數限制。
  通知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完成變價等程序後,應當向受讓人、被執行人或者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轉讓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並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相關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直接在業務系統中辦理。
  通知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當事人、案外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的行為不服,提出異議或者行政覆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要求存在錯誤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範圍或者違法採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標題:最高法國家工商總局建“老賴”信息交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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